我国海事审判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海事审判制度及审判实践所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海事审判的进展和作用的发挥,而且也难以适应“入世”后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因此,我们应抓住“入世”后审判工作迅速进展的机遇,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大胆探究,勇于创新,积极推动海事审判制度改革,努力实现体制创新,建立科学、统一、独立、公正、有权威、有公信度的海事司法体制
具体思路和构想 一、组建海事高级法院,改革海事法院管理体制,完善专门化审判制度
即在现有海事法院之上,成立一个海事高级法院,统一法律规范和指导全国海事司法活动
走专门化的审判道路,是我国海事审判体制创新的最终选择
跨地域设立海事法院,实行海事案件的专门管辖,这仅仅是在专门化的审判道路上迈出了第一步
二审海事案件归作为地方法院的高级法院管辖,不符合设立海事法院的初衷,它只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权宜之计或过渡
且经过了近二十年的实践,我国经济形势和司法环境早已发生了很大改变,此种管理体制出现的弊端和问题也愈来愈明显,极大地制约和影响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统一海事司法的进程
设立海事高级法院,早有酝酿,尤其是 1999 年 10月被正式纳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后,受到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且呼声甚高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组织有关各方召开了数次座谈会,对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的具体问题专门进行了讨论、论证
可以说,现在已不再是要不要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的问题,而是如何组建海事高级法院的问题
有些人担心,设立海事高级法院后,会给当事人诉讼造成不便
其实,这涉及到设立海事高级法院的具体技术问题,也涉及到一个诉讼理念的问题
鉴于海事高级法院全国只设一个,其将来无论是设在北京还是别的什么地方,在地理上都与大多数海事法院相距较远,故海事法院系统在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划分案件管辖时,相比地方法院,可以适当提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