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渊源 司法解释大致源于我国古代唐朝,当时唐朝先颁布“唐律”。“唐律”又称为“唐律令”,是唐代法令的总称。为了让大多数官员能够了解以及执行法律,唐朝派专人编写了《唐律疏议》,来作为对唐朝法律的“补充与解释”供古代官员们学习与使用。《唐律疏议》完成后,又由朝庭来颁布,将“学理解释”直接升格成了法律,这也就是今日的司法解释的渊源。 [唐律令] 唐代法令的总称,一般认为有: 1、《武德律》以隋代《开皇律》为蓝本,唐高祖武德七年颁行。 2、《贞观律》根据《武德律》修订,唐太宗贞观十一年颁行。 3、《永徽律》在《贞观律》上修订,唐高宗永徽三年颁行。 4、《开元律》在《永徽律》上修订,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颁行。 现仅有《永徽律》完整保存下来,《开元律》保存部分。唐代法典除“律”外,还有“令”、“格”、“式”三种。 [唐律疏议] 唐《永徽律》的律文注解全书。长孙无忌、李责 等十九人于唐高宗永徽三年奉诏撰。次年撰成上报,随即颁行。共三十卷。《唐律疏议》系《永徽律》的逐条注释,阐明文义,剖析内涵,并设置问答,通过相互辩难,以补律文所未完备之处。 《唐律疏议》通篇贯穿唐初封建统治集团注重法制的精神,集中的发挥汉、魏、晋、隋各代的法律理论,着重鼓吹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它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为中国至今的最古、最系统的封建法律着作,对《唐律》在东南亚各国的传播起了促进作用。 二、我国司法解释的产生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当时审判工作的需要曾也作出了不少相关规定对指导审判工作,但当时并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提法及形式。“文革”后,1979年公、检、法三司法机关得以恢复,全国人大实施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师暂行条例》、《国籍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及法规。由于法律一下子多了起来,并且当时这些基本法律在条文表述上比较简单,无法适应面临改革开放、搞活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的公民权利纷争、刑事案件等审判实践的形势。出台司法解释就提到一个重要的地位上来了。 1981 年 6 月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文 《决议》作了的两个最主要决定: 一、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