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之检讨与重构 诉讼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自愿平等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调解,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协调下,以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进行协商,形成合意,从而终结诉讼的活动
在我国现行的诉讼制度中,调解最常用于民事诉讼,并且是民事审判的一大原则,而在公法诉讼中却被限制使用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除了赔偿诉讼之外,原则上不适用调解,而赔偿诉讼也只是“可以”适用调解
这种“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也已成为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
但是,在现实的行政审判中,却存在着大量通过法院协调结案的案件,这类案件以原告撤诉的方式出现,并且早已形成了一种法官和当事人心照不宣的,被社会所默许的行政诉讼“准调解”机制
一、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
我国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率一直高居不下
据统计,1995 年至 2025 年,全国行政诉讼中的撤诉率均高于 30%
[①]在这些撤诉案件中,大量是由法院出面“动员”或“劝说”,在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协商互让”基础上,或由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获人民法院准许结案
为了规避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的规定,法院内部通常称之为“协调”
这就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一面是立法在义正严词地禁止调解,一面却是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明知故犯”
二、造成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现状的原因
实践中存在调解的具体原因可分析第一、司法权弱于行政权,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现象严重
法官不敢下判,行政机关不愿败诉,原告不敢与行政机关对簿公堂
第二、调解一直是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的有效途径,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脱胎于《民事诉讼法》,各级法院在探究行政审判改革方式时,可能较多地试行了这一方式
第三、我国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