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证券市场主体,因从事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纵观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主体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该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轻民事责任的倾向
当前,中国即将加入 WTO,证券业也将面临进一步的开放,此时建立和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具有更为迫切与更为重要的意义
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必须是违反了证券法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主要包括: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欺诈客户的民事责任
这些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合同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我们说完善我国证券法中民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完善证券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程要件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损害实事、过错、因果关系
对因果关系的证明,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证明有交易因果关系存在,这就是说,原告要证明假如没有被告的违法行为,交易就不会完成,至少不会以最终的表现形式来完成
二是损失因果关系的证明,这就是说原告应当证明,原告的损害于被告的违法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在证券市场中,假如投资者因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做出的虚假陈述,形成了合理的信赖并做出了投资,因此遭受了损害,则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信赖的存在表明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不是直接证明被告实施了针对原告的积极侵害行为,而只需要证明被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