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下)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1、商标所有人申请或商标局主动认定
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商标驰名的证明文件
这些文件包括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域;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该商标最早使用与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注册情况;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布
驰名商标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某个商标假如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三年内发生纠纷或侵权,不需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要有特别法律保护;假如该商标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发生问题,如侵权或纠纷,商标所有人还应重新提出认定其商标驰名的申请,由商标局确认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才能享有特别保护
这就意味着:未经认定的商标并非不驰名,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并非永远驰名
企业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恒久的驰名商标意识,不但要创驰名,还要永保驰名
六、驰名商标的特别法律保护 依照《巴黎公约》、《Trips》以及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暂行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别权益
这些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法律保护
下面分别论述;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