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司法认定中的难点辨析 内 容 摘 要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属于渎职罪
近年来,随着招收公务员、学生的规模逐年增大,在招收公务员、学生过程中发生徇私舞弊事件也呈高发趋势,比较典型的案件有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湖北潜江工商系统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案等
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破坏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的管理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
对于此行为,司法机关也加大了打击力度,相继由一批舞弊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司法机关在认定此罪时,对一些问题存在争议,笔者试从该罪的主体、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未遂等问题加以剖析,以求抛砖引玉
关键词:徇私舞弊 犯罪 司法认定依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1979 年刑法未将此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
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规定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犯罪
近年来,在国家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招收公务员、学生过程中发生的徇私舞弊案件呈现出多发趋势
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比较典型的案件有湖北潜江工商系统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比较典型的有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河南省濮阳县三中高考舞弊案等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过程中徇私舞弊,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秩序,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同时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是在认定此罪时,司法机关及理论界对一些问题颇有争议,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剖析,以求对司法实务工作有所裨益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具体来讲,一般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具有招录公务员与学生职权的工作人员
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规定,招收公务员主要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