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 20XX 年 7月 1 号起施行。《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实行定位管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综治维稳考核体系。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下面是我分享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204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XX 年5 月 12 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 49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XX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XX 年 5 月 25 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大型车辆的登记、检验、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实行定位管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综治维稳考核体系。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大型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