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做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有序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法律规范》(AQ2025-0507)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项规定
第二条 本项规定适用于我矿的架空乘人装置
第二章 基础管理第三条 矿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实行措施,认真解决
新建架空乘人装置投运前,必须经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转
第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要有防爆合格证书
第五条 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应具备自动化控制及上传接口,满足远程控制需要
推广应用架空乘人装置集中控制,并在机头、机尾、中间上下人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无人值守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稳定运转
第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检测周期为 1 年
第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超速保护
(二)打滑保护
(三)全程急停保护
(四)防脱绳保护
(五)变坡点防掉绳保护
(六)张紧力下降保护
(七)越位保护
(八)制动器失效保护
(九)机头机尾通讯中断保护
(十)液压驱动应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超温柔液压马达超速等保护
(十一)机械驱动应有减速机油温异常报警装置
(十二)系统防静电保护
(十三)断轴保护措施
(十四)使用可摘挂抱索器,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静态上下车时有放行装置
(十五)系统延时启车预警信号
(十六)机头、机尾下车点语音提示装置
(十七)机轨合一布置时,必须要有与绞车电气闭锁保护
(十八)固定式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