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4 年 4 月第一部分总则 3第一章总则 3第二部分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 5第一章总体要求 5第二章主要内容 6第三章规划主要成果及技术要求 12第三部分村庄建设规划 13第一章总体要求 13第二章主要内容 15第三章规划主要成果及技术要求 26第四章附则 27附表:村庄规划相关统计表 27附件:术语 30第一部分总则第一章总则第 1 条为推进我省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科学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建设美丽乡村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实际情况,特制定《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 2 条村庄规划包括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 3 条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各类资源保护范围内及其它有特殊要求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城市(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城市(镇)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 4 条村庄布局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 5 条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 6 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 7 条各地应结合村镇撤并整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相关政策和村庄发展实际情况,修编完善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应在村庄布局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 8 条村庄规划的期限应与《陕西省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总体规划(2014-2020)》保持一致
其中,近期规划为 3年左右
第 9 条村庄规划应由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