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安全操作章程⒈ 气瓶充装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设专人检查,未经检查不准充气
⒉ 各种充装的气瓶必须在定期检查周期内方能充装
⒊ 新气瓶首次投用或检验后需充装的气瓶,必须经置换和抽净瓶内的空气,严禁直接充气
⒋ 气瓶在首次充装前,在瓶体上应有总重量的明显标志
⒌ 气瓶允许充装量应当符合设计法律规范
⒍ 气瓶充装后,必须进行充装重量复验,允许差额应小于 0
5 千克,严禁过量充装
⒎ 发现超重和漏气气瓶严禁出站,并及时倒空修复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要轻搬轻卸,严禁拖拉碰撞
⒏ 在充装过程当中,应对气瓶进行检漏,并严格执行自我检查、互检和复检的“三检制”
⒐ 灌装接头处要设置静电接地线
充装接头和称重衡器,应加强日常维修,定期进行校验,保证有可靠的气密性和准确性
⒑ 凡出现雷雨天气、附近有火情、容器液压异常、气体泄漏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必须停止充装、装卸工作
⒒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⑴ 漆色、字样与所充装气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漆色、 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瓶种类的; ⑵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⑶ 未表明装过何种气体或瓶内没有余压的; ⑷ 检验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⑸ 超过校验期限的; ⑹ 瓶体经外观检查存在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⑺ 首次充装,预先未经置换和抽真空的
⒓ 认真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钢瓶编号、容积、 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验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