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管理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炸药库火工品领用管理。三、火工品的分类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火工品分为 A 类、B 类和 C类三种。1.A 类为安全火工品,燃点温度不超过 1000℃,燃烧速度不超过每秒 5 厘米,如盐酸铵、优质铝粉等;2.B 类为黄色火工品,燃点温度 1000℃~2000℃,燃烧速度每秒 5厘米~50 厘米,如硝酸棉、硝酸甘油等;3.C 类为危险火工品,燃点温度超过 2000℃,燃烧速度超过每秒 50厘米,如爆炸药、雷管等。四、火工品领用管理流程4.1 领用申请领用人在领用前必须提出申请,填写《火工品领用申请表》,申请人必须具备岗位资格和操作证,领用数量不超过本人需要的数量且使用期限不超过 3 天;4.2 领用审核炸药库管理员审核申请表,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该炸药库管理员批准后将《火工品领用申请表》上表中项填写完毕;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表,应当予以退回,并告知领用人不符合规定的原因。4.3 领用登记领用人领用火工品之前,必须签署《火工品领用记录簿》(包括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领用数量、领用日期、是否返还等内容),领用人领取(或退还)火工品时应当填写《火工品领用记录簿》并经过库管理员确认签字;4.4 安全保管领用人必须根据《炸药库火工品保管管理制度》要求法律规范操作,并对所领用的火工品进行安全保管。4.5 清点退库领用人领用火工品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火工品,对归还的火工品进行核对清点,在归还后才能关闭领用登记。4.6 领用汇总每个月月底,由炸药库管理员汇总各个炸药库的火工品领用记录,归并填报《火工品领用情况统计表》并交文书办、安全科备案备查。五、注意事项1.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存放、使用炸药库火工品。2.火工品的领用、保管、使用,必须有相关的证照和资格,否则不得领用、保管、使用。3.火工品领用前应当进行登记并经审核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和未进行审核批准的领用,一经查证,一律视为违规行为。4.所有领用的火工品均应当根据规章制度法律规范存放,并对其实施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不受影响。六、附则本制度由文书办和安全科负责解释和执行。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欢迎广阔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