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法律规范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的通行,保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减少因机动车辆通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制定本《生产厂区机动车辆通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生产厂区内任何时间段通行的机动车辆和行人。三、通行管理原则1.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应根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等交通规定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示通行,保证行驶安全。2.生产厂区内禁止以下机动车辆通行:(1)技术状况不良、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机动车辆;(2)未经许可的超限超载机动车辆;(3)未经许可在生产厂区内进行试车、试验的机动车辆;(4)超速行驶或危险驾驶的机动车辆。3.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通行,不得随意变道、占用非机动车道或影响行人通行。4.在生产厂区内遇到道路施工、机动车辆故障或交通事故等特别情况时,机动车辆应遵守现场管理人员指示通行。5.生产厂区内机动车辆不得在村庄、居民区、公园、广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停车,造成影响或危险。6.在生产厂区内任何区域停车,机动车辆应停在指定区域,并做好防盗措施。四、行人通行管理1.生产厂区内行人应当在人行道或指定区域内通行,不得横穿道路或危险区域。2.行人禁止拦截、阻碍机动车辆通行,不得随意站立或聚集在道路上。3.生产厂区内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通过道路时,应有成年人陪同引导或照料。五、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机动车辆和行人,将根据下列措施进行处罚:1.口头警告或批判教育;2.收缴违章车辆或设备,并予以扣留;3.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条款和规定需要进一步修改或者补充,应当及时制定修改和补充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