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基本合同书买方:(以下称甲方)注册地:联络电话:卖方: (以下称乙方)注册地: 联络电话: 根据公司所在地的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本合同产品及相关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第 1 条(定义)1.1 作为本合同的“合同产品”是由本合同当事人决定的以下 1.1.1~1.1.5 的产品,如有的话,按甲方指定的仕样(以下称“仕样”),由乙方为甲方制造的产品。 1.1.1 电气零件、组件零件、模具零件、冲压零件及电线等零件(以下总称“零件”);1.1.2 铁材、钢材、铜材、铝材等金属材料;1.1.3 模具、治工具等产品(由乙方制造的本合同第 3.1 条规定的模具除外);1.1.4 甲方希望的印刷品、促销材料、包装材料等其他物品;1.1.5 其他类产品(甲方采购的制造产品过程中辅助使用的物料)。1.2 合同产品的性质分类1.2.1 根据甲方所提供的仕样制造的产品(该部分产品下称“仕样产品);1.2.2 根据甲方对设计或用料等特別的约定的产品,乙方除了销售给买方外,不可在公开市场上售予第三方。1.3 合同的目的 明确和维护甲乙(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交易条件不明确,产生贸易纠纷。第 2 条 (合同产品的制造及销售)2.1 基本合同与个别合同 本合同的基础上的个别合同是指针对个别仕样产品或部分仕样产品的具体交易条件的协议(如: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周期、订量、付款方式等交易条件协议),是对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形式。2.2 个别合同的基本內容、生效、变更等条件必须经甲乙双方书面协议后,无异议签字生效。2.3 仕样产品的保护2.3.1 乙方除非在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承诺,否则不得对第三方销售或制造按合同产品或仕样制作的类似产品,(甲方没有设计的、标准件等产品除外)。2.3.2 合同产品的销售条件为双方明确了解,并达成协议,除本合同当事人言及,且由各具有当事人权限的代表另行编制的书面协议以外,均按本合同的规定为准。甲方的购货订单或乙方的销售确认书等记载的任何交易条件如与本合同相矛盾或补充的均视为无效。第 3 条(生产模具的出借)3.1 甲方可借给乙方为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生产模具,关于生产模具的品目及其运输方法按当事人间的协议决定。本合同第 3 条记载的模具以下总称为“生产模具”。3.2 按本合同当事人的相互协议,甲方可要求乙方用出借的生产模具为其生产合同产品。当甲方要求乙方制造产品模具时,适用本合同的第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