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必须符合的安全要求1.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2.地面供电线路发生任何故障,至少应有一路电源不中断供电,即两路电源和线路不得同时受到损害,并且任一回路都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3.采纳一个回路运转时,另一回路应带电热备用,保证已运转回路停电时,能快速查明停电原因并进行必要的倒闸操作。4.在发生任何故障时,应当由值班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快速恢复一个电源供电,并能担负矿井的全部负荷。5.矿井地面变电所的电能应分别来自电力网中的两个区域变电所和发电厂。6.年产 60000t 以下的矿井采纳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要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7.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但经过相关部门经批准后,其中一个回路可不受分接负荷的限制。8.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有负荷定量器。9.小型矿井采纳 10kV 以下电压作为矿井架空电源进线时,两回路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10.矿井多回路(多于 2 路)电源供电,部分线路可共杆架设,但应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下述规定:1)线路不得通过塌陷区;2)共杆架设部分,在任一回路正常运转情况下,另一回路必须具备正常维护和检测、修理条件;3)共杆架设的线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其他电源线路仍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11.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全部负荷的供电。12.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高压不应超过 10000V;2)低压不应超过 1140V;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都不应超过 127V。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超过 36V。采区机械设备的额定供电电压超过 3300V 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13.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启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14.每一矿井必须备有地面、井下配电系统图。15.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转。16.直接向井下供电(包括经过钻孔的供电电缆)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17.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以及火灾等灾害,必须严格遵守下述规定: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包括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装置;2)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都必须在井口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