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总工程师防灭火安全责任书为了切实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防灭火法律规范》,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根据山东能源肥矿集团《矿井防灭火管理规定》的要求,特签订本防灭火安全责任书。 一、责任期限: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安全目标: (一)全年无重大火灾事故。 (二)全年无煤炭自燃火灾事故。 (三)全年无重大发火隐患及严重安全问题。 (四)全年无一氧化碳中毒伤人事故。 三、安全责任: (一)矿总工程师是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技术第一责任人,负责矿井防灭火设计、技术方案、预案、规程、措施的制定和现场实施,讨论解决防灭火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道,及时总结技术经验,不断完善防灭火设计和措施。 (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要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好监督检查现场存在的发火隐患以及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协助基层单位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及时排除潜在隐患,现场发现威胁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立即报告安监处和调度室。 四、奖惩和行政责任: (一)出现重大火灾事故。即出现煤层自燃明火,封闭工作面或一氧化碳中毒伤人事故。对矿总工程师予以免职处分并罚款 1 万元。 (二)出现自燃火灾事故。凡出现一氧化碳气体超限(工作面回风流 CO 超过 24PPm)或煤炭自燃发火征兆,影响工作面正常生产。对矿总工程师予以行政诫勉 1 年处分并罚款 5 千元。 (三)出现发火隐患。防灭火隐患排查不及时,每次对总工程师罚款 1250 元。 (四)全年无火灾及一氧化碳中毒伤人事故,奖励总工程师 2 万元。 五、本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经矿长与矿总工程师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矿长(签名): 矿总工程师(签名): 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