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采队罚款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落实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运营稳定,法律规范综采队员的工作行为,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综采队伍,负责管理综采队员罚款及处罚事宜。3. 罚款种类及金额3.1 迟到罚款综采队员迟到一次,罚款 50 元,罚款不超过日薪的 10%。连续累计 3 次迟到,罚款应加倍。3.2 旷工罚款综采队员旷工,罚款 100 元,罚款不超过日薪的 20%。3.3 未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罚款综采队员未按规定穿戴必要的保护用品,罚款 50 元,罚款不超过日薪的10%。3.4 溜号罚款综采队员事先未经批准或未请假擅自离岗溜号者,罚款 100 元,罚款不超过日薪的 20%。3.5 不服从管理罚款综采队员不服从上级管理或工作安排,处一次警告,罚款 50 元,罚款不超过日薪的 10%。情节严重者,可根据公司规定,做出通报批判、开除等处理。4. 管理程序4.1 罚款通知由综采队长向综采队员发出罚款通知。4.2 罚款催告通知用后三天,若仍未收到罚款,则由综采队长向综采队员发出罚款催告。4.3 罚款执行催告用后三天,若仍未收到罚款,则由财务部门根据规定扣除综采队员的工资。5. 其他事项5.1 罚款管理记录综采队长应当建立罚款管理记录,对每一次罚款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包括罚款原因、罚款金额、罚款时间、罚款执行情况、罚款人、罚款人签字等。5.2 异议申诉综采队员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罚款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向综采队长提出异议申诉。综采队长应当主持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5.3 罚款处理结果公示综采队罚款处理结果应当在综采队中公示,罚款执行情况通过罚款管理记录进行公示。6. 生效日期及变更6.1 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6.2 变更本制度如有变更,必须制定修改方案,并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