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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患者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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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病患可以享有哪些待遇?[专家解答]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患处理办法》中规定: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书》,享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职业病病患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劳动者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因根据相关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当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当将情况报各自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劳动者新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在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当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的有关待遇和处理情况,对于不根据国家规定处理,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干涉,直至代表劳动者本人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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