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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调员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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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调员安全操作章程(1)班车驾驶员应携带车辆的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车辆在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书、驾驶员即时驾驶证明(或替班通知单)到营调科进行带车点名。 (2)调度员仔细核对驾驶员携带的相关证件,对双班驾驶员(单程一般公路 400 公里以上,高速公路 600 公里以上客运班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应逐个核对,确认证件齐全有效后,方可发放行车路单(运转计划)。 (3)如证件不齐全或无效或出车之前车辆未进行出入库检查,不予发放行车路单,待整改合格之后,到营调科重新带车点名,方可发放行车路单;如整改不合格或不及时,调度员可安排车辆顶班或视情节停班; (4)加班、包车、旅游车、严格执行站务要车,调度派车的原则。调度除核对车辆、驾驶员有关证件外,要查看站务要车计划、报单(或包车票),确认齐全无误后登记,同驾驶员签订《临时加班、包车安全责任书》、确定休息地点,车辆方可领取加班、包车、旅游线路牌、发放路单; (5)编制客运计划要充分考虑客运班车途中安全行驶时间,严禁出现因编制计划不合理,途中行车时间不足,造成班车为赶发车时间,超速行驶、疲劳驾驶。 (6)省内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在 22 时至次日 5 时期间不得始发车,必须在 24 时前结束当日载客营运任务。省际超长途客运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车,行驶时间超过 22 时的,应落实固定或临时的途中休息地点,强制驾驶员每间隔 4 小时休息一次,每次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 分钟(建意 2 时至 5 时停车休息);严禁 24 时至次日 5 时在山区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 (7)营调员应利用 GPS 监控平台对客运车辆实施 24 小时动态监控,确保客运班车根据相关规定线路行驶,杜绝私拉乱运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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