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道路交通标志应根据设置地点的实际情况,根据 GB5768-1999 的有关规定设置,并应当遵守以下的原则:(1)可见性原则交通标志应当设置得清楚可见、醒目分明。为了进一步保证交通标志设置的可见性,应当注意以下几点:a.交通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辆行进正面方向最容易看到的地点,可根据具体的情况设置在道路的右侧、中央分隔带或者车行道上方;b.交通标志的设置环境要合理,牌面位置突出。注意不要被树木、建筑物、广告牌等遮挡,还应避开因背景色彩而减弱交通标志的显示效果;c.注意路侧式标志的设置角度,避开标志牌面对驾驶员的眩目。合理选择标志的牌面材料,改善照明条件,确保其在夜间具备良好的视认性。(2)简单性原则尽量采纳最少的交通标志,将必要的信息显示出来,可设可不设的标志,一律不设。该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意思:a.交通标志的设置方案简单,在特定的区域内,为了给驾驶员某种警告、禁令、指示或指路等信息,若有若干不同的设置方案,应选择其中最简单的方案。b.避开信息过载,同一地点需要设置两种以上标志时,可以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能超过四种。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干路先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等,应单独设置。c.信息传递有序,在一根标志柱上并设多个标志牌时,应按警示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3)完整性原则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系统完整。为此应做到:a.全面系统地规划和制定交通标志设置方案,要考虑到总体布局,避开交通标志的遗漏和重复设置等现象。b.在同一地点设置多种交通标志,应保证标志所传递的信息是协调和完整的。例如,某十字交叉路口,在 A 入口设了“禁止驶入”标志,则在 B入口就应当设置“禁止向左转弯”或“直行和向右转弯”标志;在 C入口设置“禁止向右转弯”标志或“直行和向左转弯”标志;在 D 入口设置“向左和向右转弯”标志。参见图 31.29。(4)一致性原则交通标志及其它各种交通设施传递的信息应协调一致。该原则包括如下的内容:■ 交通标志的规划与设置应当符合交通管制方案的总体要求;■ 交通标志所传递的信息,应与其它交通设施保持协调,不能相互矛盾;■ 在特定区域内设置的所有交通标志的内容,应协调一致,不能相互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