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进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污染防治、市容和环境卫生等的管理。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镇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 自治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 自治县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公共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监督管理。 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自治县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城镇管理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地城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管理资金的投入。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舞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加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实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 第九条 城镇规划设计应当充分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点,城镇建设和改造应当维持原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