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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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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促进各连锁店依法法律规范经营,许可证得以有效管理。2、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3、适用范围:各连锁门店。4、责任人:门店负责人。5.1、各连锁店经营药品必须按许可证标准 开展日常活动。5.2、将许可证悬挂在店堂内醒目位置。5.3、严禁许可证出租、出借、出让。5.4、凡店名称注册地址、质量负责人、增减经营范围等有所变动时,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上级领导药监部门申请变更事项,核准后方可执行,严禁擅自变动和瞒报。5.5、根据上级药监部门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准备好相关报送资料上报核准。5.5.1 企业质量负责人变更:聘用药师带上药师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工作年限证明、在职在岗证明、技能证、继续教育证到公司初审,药监局核准后,方可上岗作业。5.5.2 注册地址变更:由门店根据间距、环境、面积的有关规定。初选好地址后,填表报公司审核,后报当地局审批,核准后办理申报、获准后方可迁到新址经营。5.5.3 增减经营范围:根据经营项目的人员资质和设备要求之规定,向公司提出请求,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规定进行审定,审定符合,准备资料报批,获准后发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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