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水绩效考核管理细则一、防治水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重要内容之一,所以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绩效考核管理细则。考核管理细则要与安全目标相结合,作为煤矿安全制约、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 二、考核管理细则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三、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单位和员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四、员工有以下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仔细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卓越成绩的。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实行有效措施或及时上报,以及制止违规违章指挥、违规违章作业,从而避开了重大事故的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 10250 元。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员工奖励 5250 元。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制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 5250 元。 五、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1、没有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原则的单位处罚 50250 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未能根据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 5250 元,个人罚款 200 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相关责任罚款 200 元。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 200 元。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的,相关责任人罚款 200 元。6、对制止违规违章作业、违规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予以开除处分。7、撰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 200 元。8、现场情况有变,未能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 200 元。9、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奖金的审批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