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层自燃发火措施根据 XX 省煤炭工业厅综合测试中心“煤炭自燃倾向鉴定报告”鉴定结果,我矿 12#、13-2#煤层属自燃倾向性煤层
自燃倾向等级为 I级,自燃发火期为 3-6 个月,依照鉴定结果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防止煤层自燃措施 (1)选择丢煤少、回采速度快、采空区漏风小的合理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采纳后退式布置,尽量缩短采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或留煤柱等区域开采,应根据其地质情况和开采条件,在作业章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2)提高采区回采率和工作面回采率,一次要采全高,不得留有顶煤或底煤,不得留有设计以外的煤柱
(3)在沿煤掘进巷道时,禁止空顶空部,禁止堆积浮煤
(4)已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所有隔离煤柱中不许随意掘进巷道
(5)掘进石门见煤点过断层的部分托顶煤巷道必须要有防止冒顶和防止发生自燃现象发火的措施
如出现冒顶,冒顶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并进行喷浆隔离
(6)每 7 天利用束管人工采样对密闭内的气体成分进行检测分析
(7)每次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灭火记录薄内
(8)对检测分析结果每 7 天进行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要立即汇报矿总工程师并发出自然发火预报,实行措施进行处理
(9)每天矿督察组对工作面的回采率进行检查,防止留有顶煤和底煤
二、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1)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
矿长是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煤层发火防治应负全部责任,应当定期听阅防治自燃发火工作的汇报,并及时进行妥善处理自燃发火所需要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对防治自燃发火技术业务管理工作全权负责;生产副矿长必须做好所辖范围以内的防治自燃发火工作;通防部门要负责日常防火监测及防治工作,安全科负责防灭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