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线厂安全警示标识管理规定1 范 围本制度明确规定了安全警示标识的相关管理内容和要求。本制度适用于高线厂施工现场和办公场所。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了更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3—82《安全色》GB2894—88《安全标志》3 职 责3.1 厂部安全办对警示标识的设置实行监督管理。3.2 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项规定在本项目的实施。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设置原则a)在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种行为的场所必须设置禁止标识;b)在提示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必须设置警告标识;c)在必须严格遵守的场所必须设置指令标识;d)在示意目标和方向的场所必须设置指示标识。4.2 设置要求 a)安全警示标识应当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进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预防事故的发生; b)对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楚可辩; c)安全警示标识不宜设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d)安全警示标识的几何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的颜色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和 GB2894—88《安全标志》的有关规定。4.3 设置计划及其他要求4.3.1 施工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所前,由项目安全员结合实际提出安全警示标识配置需求,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并统一购置、配备。4.3.2 在日常性工作、检查、审核中发现需要设置警示标识,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安全主管部门统一购置。4.3.3 安全警示标识的配置使用应列入各级安全检查的内容,各项目部负责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持洁净洁净,防止沾污和损伤。4.3.4 安全警示标识的使用、发放、回收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并仔细做好发放记录,作废回收的标识,尽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废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