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施工单位便道口车辆通行安全责任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确保 高速公路施工期间的车辆通行安全,甲方已经委托 指挥部对红线交通进行管制。但目前仍有部分土建单位继续施工,自留便道口和红线相通,因此为了进一步确保施工便道口车辆的安全,现要求乙方签订车辆通行安全如下: 一、乙方负责自留便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是责任主体。(乙方负责的便道口见表 1)。非乙方车辆严禁从乙方管理责任的便道口进入红线。 二、乙方自留的便道口必须设立检查点,以及安设安全标志、联合公告等,由专人进行 24 小时值守,并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乙方进入施工红线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XX 市交通委员会、XX 市公安局、XX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重庆在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的联合通告》,严禁超载(施工车辆准载人数不得超过 3 人含驾驶员),时速应控制在 30 公里/小时以内,不得违章行驶,严禁违章调头、逆行、穿越分隔带等。 四、乙方车辆在红线内造成的工程损失、路面污染等应按原价赔偿,造成的人员伤亡由乙方负责。 五、从乙方管理的便道口进入红线的车辆假如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车辆发生安全事故,但经过调查不能确定是从哪个路口进入,各施工单位均应承担责任。实行责任均摊。 六、甲方有权随时封闭乙方管理的路口进行交通管制。 七、除了表 1 所确定的便道口,其余便道口一律严禁打开。否则由便道口所在的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