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验收工作,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进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 57 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进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
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