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法院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裁量标准 一、法院对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裁量标准 1、(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
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档案是根据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根据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