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许可条件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2—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 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 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 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