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全文(4500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旅游、农牧、交通、民政等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担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七条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确定县(市、区)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应急主管部门备案。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本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措施。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森林经营管理单位、森林防火区的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并定期组织火灾扑救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森林跨行政区域或者森林与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