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法律规范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通航水域内小型客运船舶的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载客 12 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为小型客运船舶。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等中心城区以及跨区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和崇明等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运营主体责任) 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落实小型客运船舶安全运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和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改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五条(从业人员要求) 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运营安全、船舶维修保养以及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船舶种类和航区(线)相适应的从业资历。 经营者应当配备取得相应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的船员。 第六条(船舶要求) 经营者投入运营的小型客运船舶,应当与经营区域的航区(线)相适应。经营者应当执行相关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小型客运船舶增加载客定额。 鼓舞经营者在小型客运船舶上安装并使用船载卫星定位系统。 第七条(备案) 经营者从事小型客运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经营区域、从业人员以及船舶等有关信息向市或者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服务法律规范) 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经营者应当在售票处和小型客运船舶上公布乘船须知、运营时间、航线、靠泊站点、收费标准、退换票规则等内容。乘船须知中应当明示乘客不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