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二案例:保修期内的责任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案情】2002年5月,陈先生从某开发商手中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现房,并随后入住
陈先生入住3个月后的一日夜晚突降罕见暴雨,第二天早晨陈先生起床后发现房屋侧墙面开始漏水,并将其放在墙边的数码照相机浸坏
此后不久,墙面也开始出现放射性裂纹
于是,陈先生找到该开发商,要求其对房屋进行修补,并赔偿损失
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陈先生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房屋显然处于保修期内
根据建设部《保修办法》第14条关于“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的规定,陈先生有权要求开发商修补房屋并给予赔偿
当然,如果该质量问题是由施工方的原因造成的,开发商可以向施工方追偿
案例分析三案例: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质量缺陷应如何处理【案情】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系某住宅小区项目的建设单位,甲公司将该项目发包给乙建筑公司进行施工
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均由甲公司提供
甲公司为了降低开发成本,购买了大量国家严禁在建筑上使用的海沙,并提供给乙建筑公司使用
在小区投入使用后,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小区业主集体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
【分析】海沙虽然洁净了但盐分高,对建筑工程质量危害极大,所以国家禁止在建筑上使用海沙
本案中,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海沙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故甲房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作为施工方的乙公司也应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施工方有检验建筑材料是否合格的义务,不合格的禁止使用,而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