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起诉能否进行起诉 一、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起诉能否进行起诉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款有争议的,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根据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根据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实行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