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拍卖流程是如何规定一、不良资产拍卖流程是如何规定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合法权益
1、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是拍卖的前置程序
在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现前,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价格评估
对评估结果,法院应当及时向执行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法院请求复议,法院再要求评估机构进行复议
2、作出强制拍卖的决定 价格评估完成后,法院可组织执行双方当事人协商,按评估价格将被执行人财产抵债给申请执行人
双方当事人对以物抵债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应作出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决定
假如被执行人要求自己自行变卖财产的,法院依照《执行条例》第 48 条的规定,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根据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有效控制变卖的价款
在实际工作中,很少有被执行人要求自己变卖财产的情况,《执行条例》只拟定可以准许,但不是应当
法院应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被执行人的信誉程度,依职权做出决定
如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应给其 10 日以内的时间,同时,法院在得款后,才能将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3、确定和委托拍卖机构 对拍卖机构的选定,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统一由法院技术处委托的规定办理
拍卖上市公司的股份,应严格根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办理
法院不应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法院拍卖其它财产,首先应实行当事人主义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职权选定拍卖机构
4、发布公告与展示标的 拍卖机构接受法院委托后,将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拍卖公告和拍卖展示
对拍卖方案、拍卖公告等重大事项,拍卖机构应征求法院的意见,获得法院的同意和积极配合
5、确定拍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