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定金合同纠纷 案情:房价上涨了,卖家不卖了 买卖双方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卖方将其名下 110 平方米的房屋,以 64 万元的价格卖给买方
双方约定定金为 5 万元,预付房款 45 万元,余款待买方取得房产证后 5 日内由贷款银行直接划入卖方账户
如买方反悔则没收定金;若卖方反悔则双倍返还定金
当天,卖方把房及有关资料给买方,买方也将 45 万元支付给卖方
五个月后,卖方书面通知中介公司,请转告买方,《定金协议》暂缓执行,需要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等
5 天后,买方起诉到法院,诉称卖方因房价上涨而不愿再继续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擅自撬门换锁不让买方装修和入住
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并赔偿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定金协议是否就是买卖合同 买方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定金协议》,但内容包括了房屋坐落地址、室号、面积等基本状况、房价款、付款时间及付款方式、房屋交付、产权过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应当具备的条款,其实质是一份买卖合同
双方履行了合同大部分义务,自己也支付了70%的房款,房屋也在自己的实际使用中
卖方则辩称,双方所签署的是《定金协议》,在上述协议中约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签订买卖合同
但双方意见有分歧,至今未签订买卖合同,在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卖方尚未取得房产证,不具备转让房屋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卖方必须交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定金协议》虽名称是定金合同,但此《定金协议》已基本涵盖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署买卖合同,只是卖方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这才冠以定金协议之名
买方除了支付定金外,还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卖方也把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
双方实际履行的内容超越了定金合同的范畴,而涉及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遂认定该《定金协议》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现卖方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买卖合同当属有效,于是一审判决卖方继续交房给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