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卢民三(知)初字第 89 号 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卢民三(知)初字第89 号 原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4 月 14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被告未获原告授权,即在其所属网站(某某)上在线播放原告拥有著作权的电视连续剧《某某》。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某某》;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000 元,并承担原告为调查和起诉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000 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原告未获得涉讼电视剧全部著作权人的授权,其起诉权存在瑕疵。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过高,维权支出费用无合理依据且数额过高。 经审理查明:电视剧《某某》由某某某公司(下简称;某某某国际;)制作,合作单位有原告、某某某某公司(下简称;某某某某;)、某集团、某某某某某公司(下简称;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国际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出具委托书,确认在该部电视剧遭受网络非法传播使用时,原告有权作为该剧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某某某某和某某某某某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出具声明,某集团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出具确认书,均将该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授权转让给本案原告。 被告系网站某某 的经营管理者。 2024 年 12 月 16 日,经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某申请,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员对余某在公证处电脑上进行的操作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余某在电脑上进行如下主要操作:打开 IE,在地址栏输入;某某;,进入首页,进行网页截屏;点击;某视听节目许可证;,将随后显示的网页截屏;点击;某下载;,完成某软件的下载、安装过程;运行某软件,点击 ;内地剧场;、;某某;,依次点击;某某;剧集列表(点击播放);项下的;01;至;42;,进行各集视频的播放,用屏幕录像软件对部分播放内容进行录制,并对部分播放页面进行网页截屏;返回首页,点击;某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