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680 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乌中民一终字第 68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喀什东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XX,XX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新疆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汉族,1930 年 10 月 26 日出生,新疆兵团农六师 104 团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 104 团 2 社区 467 号。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1946 年 3 月 8 日出生,自治区高级法院退休干部,住乌鲁木齐市东风路 254 号 2 号楼 506 室。 原审被告:X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解放南路宝亨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XX,XX 总经理。 原审被告:XX,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卫星路 63 号。 法定代表人:范靖,XX 董事长。 上诉人 XX(下称 XX)因与被上诉人 XX、原审被告 XX(下称 XX)、原审被告 XX(下称 XX)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4)天民二初字第 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 XX 的委托代理人 XX,被上诉人 XX 委托代理人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 XX、XX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2O06 年 8 月 28 日,XX(乙方)与 XX(甲方)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担保的资产为:由乙方设立并管理的创新壹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资产数额为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20 000 000 元整,该计划资产表现为多个由委托人与乙方签署的创新壹号财宝倍增资产管理合同书所约定的资产。被担保的期限自乙方宣布创新壹号认购额度满 20 000 000 元起满三年止。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创新壹号委托资产的本金 20 000 000 元整。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乙方不能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时,可由甲方向委托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审理中,XX 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对合同中其印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 XX 的见证律师即本案的委托代理人于 2024年 11 月 3 日在该保证合同中写明: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XX 对保证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未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据,但对保证合同中所注明内容的真实性又无异议。2024 年 11 月 20 日,XX(管理人)与 XX(委托人)签订了一份创新壹号财宝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