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未收回债务是否履行的证明借据未收回,如何证明债务是否履行
裁判要旨】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0xx 年 x 月 x 日,王某某、唐某某以宁波市镇海区的房产做抵押,向朱某某借款人民币 15 万元,借款期限 20xx 年 x 月 x 日至 20xx 年 x月 x 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计算利息,利息、本金到期后一次性归还
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人对合同进行了公证
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唐某某以临时没钱为由要求延长借款期限,此后音讯全无
20xx 年 x 月 x 日,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 15 万元汇入了朱某某丈夫王晨的名下,但并未要回借条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20xx 年 x 月 x 日,朱某某诉至镇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唐某某偿还借款 15 万元,并支付利息
另外,王某某、唐某某的儿子王瑭曾多次向朱某某丈夫王晨借款未还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假如唐某某汇入朱某某丈夫王晨账户中的 15 万元是归还其向朱某某的借款,王某某、唐某某理应及时要回借条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因朱某某继续持有相关债权凭证,且王某某、唐某某的儿子王瑭与朱某某丈夫王晨之间又存在借贷关系
因此,唐某某于 20xx 年 x 月 x 日汇入朱某某丈夫王晨账户中的 15 万元难以认定为归还讼争借款
镇海法院判决:王某某、唐某某共同返还朱某某借款人民币 15 万元,并支付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 15 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计算的利息
宣判后,王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借贷各方均认可预扣利息 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