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三残儿童”随班就读管理制度为了使我校随班就读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此细则
一、总则1、开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需要,是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义务教育的行之有效的途径,也是提高民族素质的有力措施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普教带特教,特教促普教,相互结合,共同提高
3、学校教师必须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象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是指智力、视力、听力语言、肢体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视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双眼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05而低于0
03,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低视力儿童少年
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双耳听力损失,其中听力损失轻的一耳听力损失程度在41-70分贝,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重听儿童少年
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条件应是:智商(IQ)值在50-70之间,而且没有其他残疾的轻度弱智儿童少年
5、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鉴定和筛查,未经严格鉴定的儿童不得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1)视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2)听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3)肢残儿童:经医院鉴定或以残疾证为准
(4)对智残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一般先由家长和或教师提出名单,经校领导批准,由学校特教资源室筛查
(5)智残儿童少年的鉴定或筛查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
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由有关干部和任课教师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6)对经过鉴定的残疾儿童由学校干部共同确定,并报上级批准为随班就读对象
(7)智残儿童少年凡经过复查,智商达到正常值时,不得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