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法律规范审批程序。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资产处置主要包括:1.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证券、债券投资);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4.根据国家政策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第六条 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1.立项。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可行性讨论分析,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2.报批。各成员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将拟处置的资产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方案)报集团公司进行前置审批,获批准后按所在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3.评估。原则上应当对所处置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4.处置。应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5.归档。处置完毕后,有关中间环节的审批材料、合同、票据等材料应根据《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七条 处置资产报批权限价值的确定,原则上以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