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于在宪政视野下的法律援助论文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在中国已经推行多年,它和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一样,被列入许多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有限政府”理论的意义上,这种公共财政行为,已经将法律援助纳人宪政范畴进行实践
法律援助既是政府政策博弈的过程
也是法治发展的阶段性成果,其中蕴含的制度设计意义不可小觑
法律援助从(政府)行为到(法律)制度的实践模式,具有宪法意义和宪政效应.它对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明显的作用
一、法律援助的宪法实践属性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
法学界一般认同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概念定义,即“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予的帮助”
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公正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因此,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
法律援助不只是保障人权、公民权的途径,其本身也属于人权、公民权的范畴
法律援助的实践,不因尚未实现宪法上的规范性而有所减灭
也正是这一实践,反映了宪法的适应性和实践理性
不过,法律援助具有的宪法实践属性,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宪法规范的实践,而是回归到人权保障的意义上
作为宪法性行为,先于规范(如宪法文本)和规范救济途径(如违宪审查)而在实践中存在,践行宪法理念.使得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治理这两个层次的价值目标趋于一致
法律援助既贴近公民生活,又触及政府行为的决定生发机制——财政
确定法律援助作为宪法实践的属性.突破了以往从违宪审查或宪法诉讼研究宪法实践的单一维度的思考模式,是宪法适应性的最好注脚
当然,法律援助作为一种宪法实践,不仅具有实践意义,也具有一定的规范意义
法律援助在法律文本之内
为宪法规范提出新的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