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使用建设用地,到底该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税企之间往往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对该问题做如下探讨。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A 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一块。2024 年 3 月 10 日,A 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 2024 年 11 月 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此地块实际交付时间是 2024 年1 月 18 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 2024 年 5 月 20 日。那么,A 公司该宗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当前,土地出让合同中普遍约定的是交付土地的截止日期,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现行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86 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案例中,出让合同虽未约定具体交地日期,但却约定了截止日期。当交付日期约定不明确时,一般应遵循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以截止日期作为约定交付日期,从截止日期次月即 2024年 12 月起缴纳税款。 观点:从使用土地的次月开始纳税,更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精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是,使用土地,应从开始使用的次月起纳税。本文案例中,A 公司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之前并未交付土地,且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使用该土地,故不发生纳税义务。1 月 18 日交付土地,应从 2 月起纳税。需要注意的.是,在界定纳税人是否使用时,应包括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已使用等情形。 分析:合同签订时间、合同约定的交地时间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往往与实际使用土地的时间不一致,延迟交地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延迟拿地通常会影响受让方的权益,假如同时还要求受让方按约定交地时间纳税,确实不太合理,行政执法也应当符合合理性原则。 反避税分析:财税〔2024〕186 号文件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