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企业使用建设用地,到底该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实际工作中税企之间往往存在较大争议
本文对该问题做如下探讨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A 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一块
2024 年 3 月 10 日,A 公司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人同意在 2024 年 11 月 1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
此地块实际交付时间是 2024 年1 月 18 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时间是 2024 年 5 月 20 日
那么,A 公司该宗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
(当前,土地出让合同中普遍约定的是交付土地的截止日期,而不是某个具体日期) 现行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86 号)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案例中,出让合同虽未约定具体交地日期,但却约定了截止日期
当交付日期约定不明确时,一般应遵循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以截止日期作为约定交付日期,从截止日期次月即 2024年 12 月起缴纳税款
观点:从使用土地的次月开始纳税,更符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精神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因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是,使用土地,应从开始使用的次月起纳税
本文案例中,A 公司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之前并未交付土地,且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