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谁欠谁的
(2024)响民二初字第231 号判决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响民二初字第 231 号 原告(反诉被告)左双岭,男,1953 年 8 月 10 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响水县响水镇向阳路 26-3 号
委托代理人董雪中,响水县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汪素梅,女,1953 年 11 月 14 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响水县响水镇向阳路 26-3 号
被告宋来成(反诉原告),男,1948 年 11 月 14 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响水县响水镇城南居委会四组
委托代理人秦红花,女,1950 年 2 月 29 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响水县响水镇城南居委会四组
委托代理人龚文模,响水县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左双岭与被告宋来成买卖合同纠纷及被告宋来成反诉原告左双岭买卖合同纠纷案,本院分别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2024 年 7 月 12 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成敬、李富金、孟庆祝组成合议庭,于 2024 年 8 月 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左双岭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雪中、汪素梅、被告宋来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红花、龚文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及对被告反诉的答辩称,被告在经营江南酒家时,数十次在原告处赊欠干货,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15839 元,要求被告归还货款 15209
对被告反诉要求返还多支付的货款 2060
5 元,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不存在多支付货款的情况
对被告反诉的利息 2600 元,认为被告同意承担利息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欠款就应承担利息
原告起诉及对被告反诉答辩的主要证据为: ⒈ 1999 年 6 月 6 日,宋来成所立欠条一张,注明欠购菜款 7610元,包括原新春楼帐
2001 年 1 月 12 日,被告之妻秦红花在此条上注明“此条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