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中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协议离婚中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别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形及条件 1、要求增加抚养费三项理由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为此,《婚姻法》第 37 条第 2 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别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同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别情形消逝时,对于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