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海生、王春霞不服安阳市龙安区建设规划局为第三人李海林颁发建筑工程临时许可证一案行政判决书原告李海生、王春霞不服安阳市龙安区建设规划局为第三人李海林颁发建筑工程临时许可证一案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北行初字第 53 号行 政 判 决 书原告李海生,男。原告王春霞,女。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建设规划局,地址:安阳市东工路 75 号。委托代理人马海峰,男,19xx 年 x 月 x 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宪举,男,19xx 年 x 月 x 日生。第三人李海林,男,19xx 年 x 月 x 日生。委托代理人贾建功。原告李海生、王春霞不服安阳市龙安区建设规划局(原郊区建设局)为第三人李海林颁发郊建临字 189 号建筑工程临时许可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海生、王春霞诉称,原告王春霞是原告李海生的二弟媳,两原告于第三人共同居住在安阳市北关区霍家村大街路北一胡同内,并共同使用着一条向南通向本村大街的公共通道,两原告居住在第三人的北侧,出门需行公共通道经过第三人家房屋东侧。20xx 年,第三人翻建房屋时要在公共通道上建挑梁,由于阻碍其北临王 XX 家通风、采光,遭到王 XX 的阻拦,双方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事件后,第三人才停止施工。20xx 年 x 月 x 日,第三人又要动工在公共通道上建挑梁围墙,由于阻碍原告等人通行,侵犯原告等人的相邻权,发生争吵。当日,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执行案件时出示了法律文书和第三人的建筑工程临时许可证,原告才得知被告于 20xx 年 x 月 x 日给第三人颁发了建筑工程临时许可证并且该许可证中批准第三人占用原告通行的公共通道一米多宽建房(含出沿),被告的这一许可行为将会影响原告的正常通行,给原告的生产生活带来诸多妨害,严重侵犯原告的相邻权。被告给李海林颁发的建筑工程临时许可证中许可第三人在原告通行的公共通道上建房(含出沿)的部分,应征求胡同内所有住户的意见而未征求,无事实依据并且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xx)安二民终字第 220 号。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建设规划局辩称,我局 20xx 年 x 月接到郊区中原实业公司集体申报村民建房申请(其中包括李海林)后,根据该公司提供的四邻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