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论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摘 要 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是建立健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原告应如何作为,对公益诉讼的制度构造和目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试通过对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内容及其行使方式进行论述,突出其与私益诉讼的不同之处,强调关于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保障和监督,以体现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别性
关键词 公益诉讼 原告 诉讼权利 诉讼义务 作者简介:吴泽,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3-124-02 公益诉讼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公共利益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解决争议或保护民事权利的人(本文鉴于不同诉讼程序中称谓的复杂性,仅以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作说明)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的规定有所不同,总体分为行政机关、相关社会团体、法律监督机关和公民个人四类
虽然在性质、能力、目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须履行的诉讼义务应当没有差别
同时,鉴于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和复杂性,公益诉讼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相比私益诉讼原告应当有实质不同
因此,原告的资格确定后,关键是结合公益诉讼原告的特点,进行相关的制度构造
一、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中原告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相同之处 所谓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给予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的或自己应当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
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应当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条件
根据现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相关规则,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中原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内容存在共性
(一)这些诉讼权利可以分为三类 1
保障诉讼进行的诉讼权利
这类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