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能性探究公民成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可能性探究 摘 要 如何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建立该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原告的资格如何确定。公民能否成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各方争议关键点。本文试图从理论基础、现实价值两方面论证公民成为原告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同时论述公民作为原告的不足之处,并构想既能大程度规避其不足,又能使公民实现其权利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 原告资格 公民 行政公益诉讼 作者简介:张翼超,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05-121-02 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例屡见不鲜。实践中,公民个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往往被法院以公民与侵害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或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而被驳回。如:“金某状告杭州市规划局案”、“南京违章搭建紫金山观景台案”等。法院均以“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对此,笔者认为应该给予公民原告资格,但应设置一定法律限制。下文在通过探讨给予公民原告资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和公民作为原告的障碍因素的基础上,设想构建相关制度来保障公民诉权,同时很大程度上规避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一、给予公民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 首先,人民主权的角度看,公民全体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也是公共利益的所有者。当公共利益受侵害时,每个公民个体都有保护其利益的权利。人性共生理论也认为公共利益是人类共生的基础,成员有权维护公共利益。 其次,国外的学理和法律实践也为我们提供思路。西方法学界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理论,如“公共信托理论”、“利害关系说”、“私人检察官理论”都承认了公民具有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资格。 日本的“民众诉讼”认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是纳税人或其他公众;法国的“越权之诉”,要求公民提起诉讼的条件是认为行政机关侵害了其利益,但该利益不以个人利益为限。 再次,《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00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给予公民原告资格同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契合的,是符合《宪法》和《行政诉讼法》精神的。 最后,随着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