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相关问题处理方案京劳社资发〔20xx〕123 号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 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用人单位每年 6 月至 8 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实行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60 元的标准发放;在 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45 元的标准发放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
五、用人单位除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外,在每年夏季还应当为全体职工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上海文件:《关于做好当前高温期间防暑降温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一、各企事业单位领导要深化基层,及时解决问题
二、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实行各项有效措施,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加强生产工作现场的通风、降温,保证清凉饮料的现场供应,防止高温中暑等事件的发生
三、列入今年电力迎峰度夏轮休范围的单位,切实做到高温期间集中安排职工休息
四、当气温达到 35 摄氏度及以上高温天气时,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五、当气温达到 38 摄氏度及以上黑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