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继续履行、补救措施与损害赔偿 一、继续履行的定义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酬劳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酬劳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补救措施的定义 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实行的补救履行措施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酬劳等违约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定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实行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适用定金罚则等多种情况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根据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实行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实行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