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X 论 文题 目: 专 业 学 号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论 文 完 成 日 期 20XX 年 XX 月 和谐社会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浅析一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和谐社会之价值选择1.以人为本。而实际上在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时,刑事被害人又一次被损害了。从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刑事被害人又重新受到了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已成为当今国际主流趋势之一。对被害人利益的全面关注是刑事司法领域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第二次回归,刑事司法应当具有人文关怀的精神,人文关怀的对象不仅应包括被告人,也应当包括刑事被害人,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与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度契合。2.公平正义。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而司法公正则是体现社会公正的窗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线。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公平正义的真谛在于兼顾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利益并使之均衡。刑事被害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本应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平等的社会地位,但犯罪行为使之发生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理所当然应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给予赔偿。但当被害人因无法从犯罪人那里得到赔偿又没有其他任何方式获得应有的赔偿而陷入经济窘迫时,会导致被害人对社会的愤恨和不满,进而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产生。因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矫正被犯罪行为损害的公平正义,使缺失的公正被找回,有利于重塑社会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观。3.安定有序。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期盼,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所致力于实现的目标。刑事被害人和犯罪人角色转换理论和现实表明,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若没有获得公正的待遇时,会产生怨恨的心理,受到侵害的人们可能会实行“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对等手段来报复,从而由刑事被害人转换为新的犯罪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不能实现公正的待遇,尽管他们不会实施新的犯罪,但他们会进行无休止的上访。一个社会若出现多个涉诉上访事件,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和谐。因此,既要通过惩处犯罪平复被害人对犯罪人的怨恨,又要通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被害人给予物质弥补,使其能够真正在社会中生存下来,这样,社会秩序才会真正趋于稳定。二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构建的制约因素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讨论和探讨,并在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如上海拟建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