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谁 一、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谁
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者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所区别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人 1、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对公民实行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对公民实行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国家赔偿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